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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4/02/26 21:31:36   来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邮轮产业方兴未艾、生机勃勃。为了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邮轮旅游成为新型消费方式。邮轮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对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动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在邮轮经济发展的产业链中,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程度属于重要环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供给不足,有必要结合实际需要,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加强制度建设,以“小切口”立法方式,尽快解决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堵点问题。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中央有关单位、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意见,赴地方实地调研,听取邮轮经营企业、船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开征求意见稿共18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商业运营所需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二条)

二是总体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合法权益;明确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船供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船供物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第三条至第七条)

三是畅通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包括保税油、岸电、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的供应等。同时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低危船供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国际邮轮停靠港口装卸、过驳与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有关的常用船供物资种类和数量。(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四是通关便利化措施。规定供应国际邮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资,作为一般贸易货物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同时规定,补给物资符合有关转口贸易规定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允许同一集装箱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五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