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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刊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启示 2017/07/25 13:24:14   来源:

一、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一)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1.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适用于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另行制定法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美国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达到95% 以上,主要原因如下:

美国实施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即使不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产品生产者的疏忽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一旦消费者认为由于购买某种产品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会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其损失。

一旦发生诉讼,企业往往要为生产不合格产品付出高昂的代价,企业的投保热情很高。

对事故赔偿采取市场手段,完全由企业或者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未设立赔偿基金。

因此,美国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行为都比较规范,很少发生违法现象,食品企业也都纷纷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来分散企业的风险。

2.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

在食品安全加工制造方面,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以至零售商都可能牵涉到产品责任的索赔,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赔付都会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对于食品原材料即农业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调查显示72% 的农民声称没有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有部分农民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农产品的认可度。

3.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采用商业化模式,即完全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实施产品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这也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运行方式。

4.美国产品责任的赔付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原则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民事责任体系对相对少数的受害者提供巨额补偿,容易把没有赢得诉讼或者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排除在外。惩罚性赔偿导致了企业责任负担的增加,这就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成为各个商家的理性选择,同时这也为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拿大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加拿大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措施和美国几乎一样,采取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避免承担巨额的赔偿,积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主要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销售商均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欧盟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1985年颁布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法指令》,专门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包括食品安全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放弃了过去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将严格责任原则扩展到整个欧盟成员国。这导致包括食品企业在内的许多生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剧增,但这并没有促使欧盟的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欧盟国家采用的特殊的赔偿模式决定的。

1.欧盟的福利国家模式。欧盟国家赔偿体系中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实行福利国家的政策,受伤害的一方通常通过社会保障获得赔偿,如在比利时等国家,只有当国家提供的福利不足以补偿受害者时,才由产品责任保险提供补偿。尽管大多数国家规定,提供补偿的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生产企业提出追偿,但实际上提出追偿的情况很少发生。产品生产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太大的经济损失,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动力不足。

2.欧盟的产品责任的赔付原则。欧盟和美国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有很大不同。在欧盟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允许成员国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予以单独规定。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是福利性国家,其国民健康计划和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成熟,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据此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生产者没有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导致与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威慑力和效率。另一方面,受害者受诸多条件的限制,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欠缺公平。

(四)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1995年日本颁布了《制造物责任法》, 确立了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食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大,食品安全责任在日本食品企业界受到广泛关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甚至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还出现了能节省保费的团体保险。不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普及,主要是因为:

政府通过制定产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对产品安全进行全面干预和监管,大大降低了产品的不合格率;在应用严格责任原则时不是特别严格,且无惩罚性赔偿,法院裁决的赔偿金一般较为合理;政府建立了责任保险基金,为参保企业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赔偿。

日本政府主要采用了政府监管和治理为主的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是将事故成本过多地分摊于社会,加重了全体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新产品责任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后,生产者开始担心未来可能面临的产品责任索赔,很多企业转向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五)我国台湾地区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台湾地区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来实施,其《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具体投保范围主要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据此,“卫生署”在2007年5月2日公告了“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确立了凡是持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食品产业,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如期完成投保,并应保存相关的保险文件,以维持保险单的有效性而备查核;并按不同食品的类别,分为四个阶段实施,并已在2009年11月全面完成了投保事宜。

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的范围:“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最基本之承保条件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新台币l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相较于其他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除了身体伤亡外,还包括第三人财产上的损失,其重心在于强化消费者生命与身体健康的价值取向。

在保险费率方面,除了基本投保额外,投保人销售金额增加时,应缴保费相应增加,如企业销售金额增加500万到2000万新台币时,其应缴保费在原有基础 上加收10%-20%。

二、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启示

借鉴以上各自制度的优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一是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不需要强制,即在制度和文化上说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的必要性。二是如果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经营原则、责任范围、赔付范围应该怎样界定,具体如下:

1.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一方面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很少会去提起诉讼索赔。另一方面,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重视,或者说企业自身没有感觉压力。

消费者索赔意识薄弱,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通过高额判罚来提高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只能从法律上确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危害的能力。

需要向美国、日本和欧盟学习,建立严格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发挥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辅助监管作用,通过费率的奖惩措施提高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有利于在事故发生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营原则

现存的保险制度的经营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形式;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出现较晚,像美国那样完全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我国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但如果完全采用日本和欧盟那样的政府主导方式,以我国现有的国情国力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以政府指导,商业公司自主经营的原则。政府需要全面规划基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比如说费率、赔付原则等。在此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公司制定差异化的保单。

3.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辅助监管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可以采用浮动费率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对公司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也可根据不同公司的潜在风险在基本费率上浮动。

4.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赔付原则

美国采取惩罚性赔付原则,日本采用正常的赔付原则,欧盟采用差额赔付原则。惩罚性赔偿能够促使企业积极投保,但是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差额赔付要求国家拥有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而且对企业来说没有任何负担,不能激励企业改善产品质量。可以采取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采用正常赔付加上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补偿,强调对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的保障。

5.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集中在食品工业方面,一般要求生厂商、分销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都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农业上的食品安全在美国也在逐步发展。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的加工制造方面,所以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的初级阶段可以先在食品工业方面实施,最后再扩展至食品农业。就食品工业各个阶段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体,比如说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需不需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确认。

总之,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国外和地区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相关的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国情,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商联)